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体现以人为本、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,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,体现学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关怀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关于处分的解除
第二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,从处分之日起,经一年以上的考核,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处分。
第三条 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者,主动认错,真诚悔改,定期(每学期至少1次)向所在系班主任提交书面思想汇报。一年内无新的违纪行为且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,或考取研究生,或在国家、省部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的,或在志愿服务、社会公益、抢险救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,可以申请解除处分。
第四条 受记过处分者,主动认错,真诚悔改,定期(每学期至少2次)向所在系班主任提交书面思想汇报。一年内无新的违纪行为且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,或考取研究生,或在国家、省部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的,或在志愿服务、社会公益、抢险救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,可以申请解除处分。
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主动认错,真诚悔改,定期(每学期至少3次)向所在系班主任提交书面思想汇报。一年内无新的违纪行为且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,或考取研究生,或在国家、省部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的,或在志愿服务、社会公益、抢险救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,可以申请解除处分。
第六条 第三、四、五条学习成绩是指受处分后一年的成绩与受处分当年成绩的比较(两学期的综合)。
三、以下情况不予解除处分
第七条 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;策划、组织、煽动闹事,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;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。
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(一年内累积两次违纪并给予处分,两次违纪处分都不予解除,或第一次处分解除后再次违纪给予处分的不予解除);毕业学年(大学四年级)最后一个学期受违纪处分者。
四、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
第九条 个人申请,由学生本人于受处分满一年的前一个月,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,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。
第十条 班主任主持班、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,提出初步意见,填写《解除处分登记表》,报学生所在系学生管理办公室。
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,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;将《解除处分登记表》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学生处(教务处)。
第十二条 学生处(教务处)负责审查学生的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申请,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三条 学生处(教务处)负责审查学生的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,将审查结果报院务会议研究,并将研究结果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四条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春季学期为5-6月份,秋季学期为11-12月份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二〇一四年四月